關于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管理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執行兩年多來,各地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仍是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環境問題。為保證群眾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加強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管理,現通知如下:
一、在城鎮人口集中區建設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使其邊界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干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當地環保部門不得同意其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其營業執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鎮人口集中區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居民區內有噪聲排放的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隔聲措施,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并嚴格限制夜間工作時間;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單位應采取措施,使其場所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法律文書
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環保要求的單位,除按國家規定收取超標準排污費和處以罰款外,當地環保部門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其停業、搬遷或關閉。同時,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的娛樂、集會等活動中,使用音量過大、嚴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嚴禁施工人員在夜間和午間休息時間進行噪聲擾民作業。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申請執照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對環境噪聲污染及其防治情況作出說明。發現有可能產生污染或已經存在污染的,要及時向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及采取措施。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
各地環保、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于1999年11月15日之前對在城鎮居民集中區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進行一次聯合檢查,集中查處一批嚴重違法、噪聲擾民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各地應公布熱線電話,廣泛收集群眾舉報,有針對性的確定重點檢查單位。應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單位的監督宣傳作用,配合檢查工作,對嚴重違法擾民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予以曝光。